一、規范的主體不同
1.《政府采購法》規范的采購人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2.《招標投標法》規范的采購主體則無限制,涵蓋了在我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任何主體,包括私人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
二、規范的行為性質不同
1.《政府采購法》,規范的是政府采購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包括招標采購,還包括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等行為;
2.《招標投標法》,規范的是招標投標行為。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公開選擇賣方的一種交易方式;
3.同時從行為的過程看,政府采購行為要比招標投標行為流程長而復雜。
三、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不同
1.政府采購按預算隸屬關系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或授權部門制定并頒布;
2.招標投標由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四、法律責任不同
1.《政府采購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規范的是政府機關單位如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因而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
2.《招標投標法》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而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3.《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者調整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有嚴格的區別;
政府采購是政府改革財政支出管理、調節經濟運行的一種基本制度,其著重點是要解決政府內部財政資金如何支出的問題,屬于政府內部事務;
4. 而招投標是業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格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